2.
民國114年9月1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有鐵皮建物坐落、 水塔,部分雜草、雜木、雜竹,其餘為空地。
3.
上開土地上之鐵皮建物、水塔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 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8.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土地為林業用地,依法外國人不得承受。
9.
本件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投標時應將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 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聲請撤銷拍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