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7月3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苗栗縣泰安鄉細道邦段331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木林,上有兩座水塔;468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2.
114年7月16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目前土地使用情形及土地上水塔占用使用情形,因查訪時無人在場,故使用權源不明。
4.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農作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6.
46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相關使用規定,危險自行負六、本件
7.
46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土地無375租約登記。
8.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9.
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10.
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司指定。
12.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