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空地。據前案(113年司執字第54113號)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土地現為雜草空地。另債權人陳報系爭土地現況為雜草空地,部分有短期作物甘蔗,並提出分管契約書及分管圖影本,有約定分管(立約人:黃高男、黃高白)。惟關於分管契約之法律關係及實際占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六、土地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9.
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公司應買,本公司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10.
據台南市政府地政局來函稱:系爭土地位於塭子內農地重劃區內,無欠繳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11.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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