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0年間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拍賣土地為荒廢狀 態。嗣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 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為雜草、果樹(香蕉樹等),且須經他人 土地始能到達,另依空照圖所示應無房屋坐落,惟因土地範圍較大,有無房 屋、墳墓等坐落,仍以實際狀況為準。另債權人114年6月19日具狀陳報,拍賣 土地雜木雜草叢生,少部分種植龍眼、香蕉、芒果,部分為道路。又據鑑價報 告所載,拍賣土地現況部分為雜林,部分為種植、通行使用。惟本件拍賣土地 面積較大,雜草樹叢生,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上是否有其他建物、墓碑等占用 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 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 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均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其上作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作物占 有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 或承受。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 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 確定判決為準。
4.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