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1月4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400地號上現均種植果樹,279地號上現有一公廟、鐵皮 屋、部分空地,345地號現為道路,365地號現上有果樹、鐵皮工寮,366地號現 為雜草空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經現場勘查,279地號部分作為道路 使用,部分土地上坐落一宮廟(玉天宮),345及184地號目前作為道路使用,其 餘地號目前地上種植果樹及設有一雞舍。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及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 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 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9.
365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184地號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 關係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