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現有部分平房、鐵皮車庫占 用。另據估價書記載,該土地現況為私人巷道使用,有部分建物及鐵皮增建。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