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5意21941

臺南市大內區內庄段647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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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6/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6/30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92
保證金:
38.4
總坪數:
39.4
坪單價:
4.9萬/坪
持分地坪:
39.4 坪
總現值:
107.7 萬
拍後增值:
-84.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大內區 內庄段 647地號,面積 34.1 m2,持分 1/4,8 萬
2.
臺南市 大內區 內庄段 651地號,面積 486.5 m2,持分 1/4,184 萬
法院筆錄 (3)
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平房建物數棟, 嗣本件現場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空地,編號2土地部分為 空地、部分有建物(門牌:大內區內庄164號)坐落。另據鑑價報告稱:編號1 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有建物坐落。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不在拍賣範 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又地上權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 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大內區 內庄段 647地號
34.1 m2 × (1/4) × 8,600 元 - 8 萬元
= -0.7萬元
2.
臺南市 大內區 內庄段 651地號
486.5 m2 × (1/4) × 8,248 元 - 184 萬元
= -83.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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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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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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