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優先承買權)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位置,編號1土地為空地,編號
3.
3土地 上有建物,部分空地,編號4-6土地為道路使用。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指出,編號
4.
2土地上有小部分未保存登記建物,其餘為空地,編號3土地小部分有未保存 登記建物占用,大部分為雜草雜樹,編號4-6土地為道路使用。前述地上建物均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引用113年司執字第89352號鑑價報告及前案四拍底價及債權人陳述意 見酌定底價。
9.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 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10.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 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 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