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實際使用拍賣標的,建物分散坐落於大村鄉 上美段
2.
55地號。 拍賣標的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入口處兩棟鐵皮屋堆有大批原料,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原 物料應為華豐輪胎所有,右側最末處之鐵皮廠房,於本院測量時,有人自廠房內走出,並稱該 廠房由其承租。
4.
拍賣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5.
本件建物座落之基地即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 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