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部分為水泥空地,部分為圍牆,部分有 鐵皮建物坐落。另依鑑價報告記載,現況為圍牆內水泥空地,部分為鐵皮建物 使用。上開建物及圍牆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 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 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 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8.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 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10.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2.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