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儉24267戊

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東勢格小段34-1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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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2/1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2/10 ~ 2026/05/09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5
保證金:
0.7
總坪數:
44.2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44.2 坪
總現值:
6.7 萬
拍後增值:
3.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森林區 林業用地
張宏得
張宏得
法拍專員
經紀業:凌陽有限公司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東勢格小段 34-1地號,面積 4,382 m2,持分 1/30,3.5 萬
(森林區 林業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5/12/2,總底價 4.7萬,保證金 1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2拍,2025/12/30,總底價 4.1萬,保證金 0.8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3拍,2026/1/28,總底價 3.5萬,保證金 0.7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6)
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 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34-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 溪區東勢格4-2號房屋東方約200米,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3.
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無計畫道路通達公共 設施配置條件稍差區域位置為山林,土地屬於未開發狀態,道路規劃與路況 差,交通便利性差,公共設施規劃差,民生便利性差,土地不臨路,土地使用 區為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等語。
4.
本件僅拍賣34-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坐落建物、工作物並非債務人 所有,均非本件執行標的。該建物、工作物與34-1地號土地間之占用使用收益 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於應買前,應予查明並詳加注意。
5.
本件乙標係拍賣34-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 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 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 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 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 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6.
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 (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 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 意。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東勢格小段 34-1地號
4,382 m2 × (1/30) × 460 元 - 3.5 萬元
= 3.2萬元
鄰近待拍
2026/3/4
特拍 不點交
15,155.3 坪 / 2,016.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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