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4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 號碼嶺腳寮1-2號建物為中心標的,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石底小段7地號位於上 開建物南方6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臨產業道路;7-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南方37公 尺處之雜草地,臨產業道路;8地號上有三建物分別占用(嶺腳寮1號、2號、1-2號)及旁雜草地及菜圃,8-
2.
8-2地號皆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15公尺處之雜草 地;8-3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23公尺處,為產業道路;8-4地號位於上開建 物西南方37公尺處,為產業道路;24-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180公尺處,為 雜草雜木林地,無路可達;58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40公尺處,為雜草地;5 8-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30公尺處,為雜草地及菜圃;58-2地號位於上開建 物旁空地,為雜草及草圃;59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45公尺處,為雜草地, 無路可達;60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75公尺處,為雜木林地,無路可達;60-2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65公尺處,為雜木林地,無路可達;60-7地號位於上 開建物西南方70公尺處,為雜木林地,無路可達;6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1 00公尺處,為雜木林地及菜園;61-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70公尺處,為雜 木林地及菜圃;62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55公尺處,為雜木林地及菜圃;64 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95公尺處,為雜木林地,無路可達;64-1地號位於上 開建物西南方100公尺處,為雜木林地,無路可達;65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 130公尺處,為雜木林地,無路可達;66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70公尺處,為 雜木林地,無路可達」。又系封5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上載明有新北市平溪區石 底小段68建號、59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上載明有同小段
3.
71建號,遂詢 問瑞芳地政事務所是否有同上建物建號坐落其上,經114年12月15日新北市瑞地 測字第1146172034號函復同114年4月14至現場執行所述一致。故系封土地上倘有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該等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 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 由拍定人自理。
8.
66地號土地使用 分區為「森林區農牧用地」;7-
12.
60-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 「森林區交通用地」;8-
13.
6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農牧用地」;60-2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森林區遊憩用地」;
14.
61-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森 林區礦業用地」。另
21.
60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本標土地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 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5.
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變賣分割共有物 之共有人外,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順位優 先於非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其餘土地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 六、非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土地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2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27.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聲請人、相對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