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清5763甲

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竿蓁林小段184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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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3/2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5/6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94.6
保證金:
59
總坪數:
1,444.2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1,444.2 坪
總現值:
226.4 萬
拍後增值:
-68.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森林區 農牧用地
張宏得
張宏得
法拍專員
經紀業:凌陽有限公司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4)
1.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竿蓁林小段 184地號,面積 999 m2,持分 16276/22500,58.6 萬
(森林區 農牧用地)
2.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竿蓁林小段 184-1地號,面積 126 m2,持分 16276/22500,19.6 萬
(森林區 丙種建築用地)
3.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竿蓁林小段 184-2地號,面積 887 m2,持分 16276/22500,33.2 萬
(森林區 農牧用地)
4.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竿蓁林小段 184-6地號,面積 4,588 m2,持分 16276/22500,183.2 萬
(森林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3)
2.
民國114年4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 平溪區石底段?蓁林小段184及184-1地號上有一門牌號碼竿蓁林51號之7鐵皮建 物占用,184-2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12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 達,184-6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100公尺之雜木林,有一產業道路。」
3.
184-
4.
184-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森林區農牧用地」;184-1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為「森林區丙種建築用地」。另
5.
184-
6.
184-
7.
184-6地號 土地為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本標土地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現 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 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1.
無抵押權登記。
12.
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變賣分割共有物 之共有人外,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順位優 先於非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其餘土地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1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建物 所有人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就符合上開法 定要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 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 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 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 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 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 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1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第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 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該第三人得就符合上開法定要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 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 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 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 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 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 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 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15.
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 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1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7.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聲請人、相對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土地增值 (4)
1.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竿蓁林小段 184地號
999 m2 × (16276/22500) × 460 元 - 58.6 萬元
= -25.4萬元
2.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竿蓁林小段 184-1地號
126 m2 × (16276/22500) × 1,200 元 - 19.6 萬元
= -8.7萬元
3.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竿蓁林小段 184-2地號
887 m2 × (16276/22500) × 460 元 - 33.2 萬元
= -3.7萬元
4.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竿蓁林小段 184-6地號
4,588 m2 × (16276/22500) × 460 元 - 183.2 萬元
= -30.5萬元
鄰近待拍
2026/5/6
2拍 點交
2,893.9 坪 / 1,048.8 萬
2026/4/1
特拍 不點交
80.4 坪 / 11.1 萬
2026/4/1
特拍 不點交
80 坪 / 9.5 萬
2026/4/1
特拍 不點交
57.7 坪 / 3.4 萬
2026/4/1
特拍 不點交
27.1 坪 / 3.4 萬
2026/4/1
特拍 不點交
44.2 坪 / 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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