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儉24267丁

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東勢格小段34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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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2/1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2/10 ~ 2026/05/09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9
保證金:
0.8
總坪數:
27.1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27.1 坪
總現值:
4.1 萬
拍後增值:
0.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森林區 農牧用地
張宏得
張宏得
法拍專員
經紀業:凌陽有限公司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東勢格小段 34地號,面積 2,688 m2,持分 1/30,3.9 萬
(森林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5/12/2,總底價 5.2萬,保證金 1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2拍,2025/12/30,總底價 4.5萬,保證金 0.9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3拍,2026/1/28,總底價 3.9萬,保證金 0.8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7)
1.
他項trial形:無
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 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3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 區東勢格4-2號房屋東方約130米,為產業道路上擺有大型貨櫃。」等語。
3.
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無計畫道路通達公共 設施配置條件稍差區域位置為山林,土地屬於未開發狀態,道路規劃與路況 差,交通便利性差,公共設施規劃差,民生便利性差,土地不臨路,土地使用 區為森林區之農牧用地。土地上有貨櫃屋、水塘等」等語。
4.
本件僅拍賣3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坐落建物、工作物並非債務人所 有,均非本件執行標的。該建物、工作物與34-1地號土地間之占用使用收益法 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於應買前,應予查明並詳加注意。
5.
本件丁標係拍賣3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 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 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 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 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 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 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6.
拍定後,不點交。
7.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trial別出價。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東勢格小段 34地號
2,688 m2 × (1/30) × 460 元 - 3.9 萬元
= 0.2萬元
鄰近待拍
2026/3/4
特拍 不點交
15,155.3 坪 / 2,016.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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