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現為漁塭,惟實際土地範圍應依實際 鑑界後,始能正確知悉。嗣經債權人於114年7月1日陳報:經詢問債務人游 耀廷,其表示此魚塭目前無養殖及出租他人使用。本件土地目前雖為魚 塭,惟並無養殖,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