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2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土地上為雜草、雜樹、雜竹。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 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4.
如土地有鑑界之需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 投標人注意。
5.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2.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