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後,現場履勘測量增建部分時,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一樓無人使用,二至四樓均已出租 他人,目前由債務人之舅舅負責管理。建物增建部分經測量後其位置、面積如建物附表編號2部 分所示。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 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3.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 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