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土地現況為休耕中之農地,債權人陳報土地使用情形不明。以上 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 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8.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 院,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屬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 之次序如下: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 之現耕所有權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 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 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9.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