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58建號建物座落於同段1499地號土地,為一層樓之磚造瓦頂建物,房屋破舊,天花板坍塌,牆壁發霉,壁癌破損嚴重,地上堆滿雜物。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自己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上述不動產現況及使用情形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債權人代理人之陳述無誤,拍定後建物部分得點交。另拍定後若查得有應不點交之事由,法院亦無法點交。又基地非債務人所有,不在拍賣之列,投標人於拍定後就與地上建物、基地間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或推定租賃)應自理。
7.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則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一條件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9.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執行法院,以供執行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57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