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3建號建物坐落於名間鄉新民段1584地號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債務人占有使用權源為租賃;經檢視透天厝
2.
3樓及頂樓均有增建(編定為13─1建號),與原建物內部相通,無牆壁區隔,有獨立出口(一樓後門),現場調查有部分壁癌。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與家屬自住,無出租。債權人嗣後具狀陳報租約,出租人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租賃期間至民國116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新臺幣321元。本件僅執行
3.
13─1建號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未拍賣,建物拍定後點交。
4.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5.
拍賣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拍定後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6.
拍賣之13─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本件僅就
8.
13─1建號建物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