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9地號土地上為圍牆及空地;61地號土地上種植景觀作物,部分空地,部分為活動車庫;96地號土地上種植短期作物,部分活動車庫;225地號土地為空地,未臨路;230地號土地部分種植松樹,其餘為雜草;235─
5.
239─5地號土地為空地;465─1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圍牆;468地號土地為道路;
6.
667地號土地為道路(青田四街)。債權人代理人稱持分為共有之標的由共有人占有使用;持分為全部之標的由債務人占有使用,道路為公眾通行使用。本件除
7.
238─7地號拍定後點交外,其餘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14.
468地號土地近似長方形;465─1地號土地為不規則形;655地號土地為梯形;667地號土地為平行四邊形,上述地號土地地勢均平坦。
19.
230地號土地單面臨路;465─1地號土地雙面臨路;
20.
96地號土地三面臨路;468地號土地現況為樹人三街;
29.
除230地號土地外,其餘拍賣土地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5.
46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
38.
667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
39.
667地號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40.
拍賣之230地號土地上作物(松樹)之價值,本公司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價金。
41.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柒仟貳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