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民國114年1月21日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74─1地號土地部分為草皮種植景觀作物,部分為水泥道路供公眾通行,部分為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但道路及種植景觀作物部分非債務人占有使用。第三人汪OO在場稱景觀作物為恩德堂所種植。
3.
據鑑價報告記載:74─1地號土地西側臨約12公尺道路,南側為道路,北側現況為景觀樹木,東側種植果樹。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拍賣土地拍定後除空地部分依現況點交外,其餘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及為第三人占有使用種植作物之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8.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據前次民國112年5月18日查封筆錄記載,標的臨鄰地邊界有搭設一座木造涼亭,倘經鑑界土地上確有坐落該涼亭,該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占用部分亦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