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胡羅春梅在場表示該屋為其自住使用,無出租出借,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 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又系爭未登記建物未掛門牌,僅信箱上有標註24號並經債 權人指封,地政人員並指界建物坐落土地即為402地號。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本件 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 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7.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行與相關單位協商。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 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 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 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 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