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政人員指稱:查封建號建物本體及後方有增建。據鄰人在場陳稱: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家人居 住使用。本件僅拍賣建物應有部分,建物坐落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且佔用土地法律關係不
2.
本件拍賣建物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 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編號2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有無被 拆除之危險,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 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 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 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 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