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現場未見門牌,建物現況做為飯店使用,無法判斷個別建物之位 置。本件114年4月28履勘時,地政人員表示建物現況與平面圖難以對照有無增建,目測 建物外觀似有雨遮,但無法確認為何部分;在場人張OO表示
4.
172建號合併無隔間也無水電與1 79建號均做儲藏室使用,其餘建物作為客房使用;另在場人郭OO表示155建號建物現由舞 ?天酒店向債務人承租使用。
5.
據估價書記載,本件拍賣建物均為同棟大樓,皆無門牌標示,
7.
170建物現況為閒置之飯店客房;155建號為酒店經營 使用;173建號部分為客房、部分為雜間;179現號為員工休息區。
8.
本件建物坐落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法律關係,依臺南市政府 函文表示:如經拍定後,拍定人當繼受被拍定人與本府間因租賃契約所衍生之權利義務 關係,並由拍定人向本府申請過戶承租。
9.
本件建物內部是否經過改建或變更建物結構,有無公共安全問題,及占有使用狀 況,應買人均請再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14.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 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依台南市府函稱:本件拍賣建物坐落之
15.
307地號土地是由債務人向台南市府承 租,179建號建物之租期至117年12月31日止,其餘建物之租期至118年12月31日止,債務 人截至113年底租金均如期繳納。
1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