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系爭建物目前已出租第三人使用;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系爭建老舊破損,暫時無水 電,屋內有壁癌及滲水情形;另第三人即承租人具狀陳稱,系爭建物已出租予伊,租期自民國1 14年11月19日起至124年11月18日止,然上開租賃契約係於查封後所為,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 準用51條第2項規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 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 土地、建物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7.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