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代理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7.
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編號2系爭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 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10.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