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現場查封272-2地號土地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 員指界稱本件土地其上部分為雜林、部分為農路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 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 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 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 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占用部分不點交且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土地部分除農路部 分外其餘按現況點交,惟土地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或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 倘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或應買人)不 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審 慎評估。
7.
優先承買權: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均得於拍賣程序中 應買,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 之。 六、因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 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標 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 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 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8.
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 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 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 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 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 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 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 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