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現況為部分建物(新興巷53之1 號)坐落、建物門前空地、部分檳榔、雜木及小部分道路;債權人代理人 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建物 為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地上作物為其他共有人所種植,此部分均不予執 行,道路則供大眾通行使用,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2.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買受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