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2-3地號部分道路使用、山林斜坡,52-12地號供道路使用,52-13地號部 分為粗紙坑溪河床。
2.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
4.
52-13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 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 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