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2-3地號部分道路使用、山林斜坡,52-12地號供道路使用,52-13地號部 分為粗紙坑溪河床。
6.
52-13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 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 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