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 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 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2.
拍賣之605地號土地部分係供作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608地號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之建物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
4.
拍賣之607地號土地,地籍圖之計算面積比土地謄本之登記面積減少13.51 平方公尺,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拍定價金。
9.
本件分6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拍賣之607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