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3.
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203地號土地上坐落15建號建物,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鐵皮建物及雞舍坐落、部分種植水稻,204地號土地上坐落部分15建號建物,現種植水稻,15建號建物之一樓後方有增建,部分空地遮雨棚連接,二樓、三樓及三樓半均為增建,門牌號碼
4.
125號各樓層均不相通,三樓半有各自獨立的門通往。六、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拍賣標的中其為共有人之土地全部一併承買。
5.
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6.
66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7.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8.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15建號為農舍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
9.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