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查封時,指界人員稱:編號1至20土地上均種有稻米、部分短期作物,其上並有建物,編號21土地上有鐵皮建物,編號
4.
23土地上種有作物,編號24土地上為雜木林,編號25土地上有建物數棟及既成道路,編號26土地上為稻田及既成道路,編號27土地為稻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六、另據台中市政府都發局函稱:編號2至
5.
13至20土地係71安建字第49號建造執照套繪之配合耕地,編號
6.
24土地係66安建字第147號建造執照套繪之配合耕地,編號21土地係73安建字第14號建造執照套繪之配合耕地,編號5至
7.
11土地係71安建字第27號建造執照套繪之配合耕地,惟實際範圍應以地政機關鑑界或測量為準。
11.
27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提出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12.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須將本標別中其所共有之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一部聲明優先承買。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後,拍定人就其餘標的須全部買受,不得拒絕。另地上物所有權人如主張有優先承買權,應速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執行股陳報,並於核發權利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