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606─1地號土地上有稻田及門牌號碼為大安區福東一路185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169建號建物占用。本院函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派員至現場查訪,169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堆放雜物、作倉庫使用,606─1地號之農田原由債務人之友人耕作使用,嗣友人已不再使用。169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606─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606─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6.
本標別拍賣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1.
606─1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規定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