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土地有第三人建物坐落,部分為道路。第三人建物非在拍賣之列,且土地係拍賣應有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編號1及2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 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 關許可應買之證明。編號3及4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交通建築用地。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如不同意,共有人僅得就其全部 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