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債務人稱建物為自住使用、無租賃,有增建。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 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連同其基地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 事,本院得不點交。
4.
120-2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用鄰地之使用權 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8.
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建號239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 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 相關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