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坐落門牌號碼吳厝64號加強磚造建物。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 應自行查明,如債權人代理人所述屬實,拍定後建物及地上物坐落部份均不點 交,其餘土地得依現況點交。
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9.
本件分2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 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 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