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拍賣建物現由無人住居,拍定後點交。另依在場人稱屋內有多處璧癌,惟依現有資料無從 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 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
6.
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 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有部分建物(120.60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地號
7.
上,使用權源 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地所有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 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8.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及調解筆錄,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 有物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承受者,以 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