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樓前方、
3.
3樓(整層)、4樓(屋 突)有增建,第三人即債務人陳柏諺之妻在場表示,房屋現為債務人陳柏諺與家人同住;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暫編876建號建物不具獨立性,不論是否由債務人出資興建,均附合於主建物,併為本件查 封效力所及。因未辦保存登記,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或承受人應負擔 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且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