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金拍 114屏清算子2一

花蓮縣萬榮鄉新紅葉段13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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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17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40.4
保證金:
28.1
總坪數:
3,805
坪單價:
0萬/坪
持分地坪:
3,805 坪
總現值:
94.7 萬
拍後增值:
-45.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風景區 丙種建築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花蓮縣 萬榮鄉 新紅葉段 139地號,面積 293.9 m2,持分 1/8,19.8 萬
(風景區 丙種建築用地)
2.
花蓮縣 萬榮鄉 新紅葉段 940地號,面積 23,717.4 m2,持分 1/2,112.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3.
花蓮縣 萬榮鄉 新紅葉段 1070地號,面積 5,465 m2,持分 1/8,8.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3)
2.
本件拍賣之
3.
1070地號土地,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7821號拍賣公告記載,139地號土地其上有第三人建物即新紅葉段10建號建物坐落;940地號土地為原始林;1070地號土地上種植檳榔。本件僅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前開第三人之建物及地上物(檳榔)均不在本次拍賣之列,且拍定後均不點交。又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前往查明。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139地號土地為風景區丙種建築用地;940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請應買人注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1070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亦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8.
本件土地均係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須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六、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各該地號土地共有人對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購須就得優先購買之標的一併行使購買權,不得僅就拍賣標的之部份行使之。就剩餘之標的,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承買。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99台上1469判決、100台抗106裁定)。
9.
本件13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就剩餘之標的,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承買。
10.
本件1070地號土地如有第三人符合民法第460條之1或土地法第107條所規定之承租人者,該第三人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就剩餘之標的,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承買。
11.
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13.
本件得由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前具狀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指定者,依拍賣公告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本件變賣之標的係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訴訟撤銷登記者,則本件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6.
、本件清算案件拍定後,除土地增值稅外,拍賣標的物稅款由買受人負擔(含移轉登記完成之日前之地價稅等),本公司於拍定後函查地價稅,並命拍定人繳納完畢後,本公司再行核發拍定證明書予拍定人,請投標人注意。
1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3)
1.
花蓮縣 萬榮鄉 新紅葉段 139地號
293.9 m2 × (1/8) × 520 元 - 19.8 萬元
= -17.9萬元
2.
花蓮縣 萬榮鄉 新紅葉段 940地號
23,717.4 m2 × (1/2) × 74 元 - 112.4 萬元
= -24.6萬元
3.
花蓮縣 萬榮鄉 新紅葉段 1070地號
5,465 m2 × (1/8) × 74 元 - 8.2 萬元
= -3.1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2/30
2拍 點交
56.4 坪 / 48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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