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法院 113鳳136351乙

桃園市新屋區埔頂段埔頂小段1069地號

1拍 點交 待拍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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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30 週二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8
保證金:
13.6
總坪數:
27.2
坪單價:
2.5萬/坪
持分地坪:
27.2 坪
總現值:
29.7 萬
拍後增值:
-38.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徐亦樑
徐亦樑
法拍專員
經紀業:優室法拍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桃園市 新屋區 埔頂段埔頂小段 1069地號,面積 90 m2,持分 1/1,68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8)
1.
本件第1069地號為部分馬路、部份水溝、菜園,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上開菜園作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 意。
3.
如本件地上物有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第107 條所規定之租地耕作之情 事,承租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 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並應 由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圍,並待訴訟 確定後始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4.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 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 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 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 可撤銷拍定。
5.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 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 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 拍定。 六、本件標的第1069地號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法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 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即第
7.
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8.
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 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 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土地增值 (1)
1.
桃園市 新屋區 埔頂段埔頂小段 1069地號
90 m2 × (1/1) × 3,300 元 - 68 萬元
= -38.3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2/30
1拍 不點交
9.2 坪 / 68 萬
2025/12/11
1拍 不點交
108.3 坪 / 386.7 萬
2025/12/10
1拍 不點交
15.8 坪 / 600 萬
2025/12/11
3拍 點交
103.8 坪 / 1,881.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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