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據地政人員稱編號1建物有增建,編號1建物旁亦有具獨立出入門戶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編號2土地上。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就上開增建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一併測量查封(即編號2建物)。據債務人之妻在場稱,編號2建物為債務人建造,上開建物現 無人使用,僅堆放債務人之物。本件拍定後僅建物點交,其餘不點交。
4.
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 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8.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面積以實測(此由拍定人自理)為準,拍定人無法 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後不得以此或以面積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又編號2建物佔用數筆鄰地,鄰地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人應自行負擔鄰地所有權人日後訴請 拆屋還地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