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萬伍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107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部分為雜木林,位於正隆公司廠區內,不臨路,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有人。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經臺中市地政局覆鑑定公司,本案土地未編定,適用國土保案用地使用管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