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1266地號土地現為雜林袋地,且有一無門牌鐵皮建物部分占用;1268─26地號土地現為水泥空地,供停車使用。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查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即1266地號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稱屬袋地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通行及使用等法律關係,且不得以此事由主張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8.
本件均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土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地主張優先承買;而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地。
10.
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本件拍賣第1268─26地號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
11.
桃縣工建使字第壢01052號使用執照,投標人應注意並自行查明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3.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4.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