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編號2建物 為社區公設,編號1土地為編號1建物及其編號3增建物座落基地,編號2土地為社區道路,編號3 土地為部份既成社區道路、部份為社區公設,編號3建物係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份,增建部份 係與編號1建物內部相通一體使用,均已列入本件拍賣範圍內,惟本件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 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僅編號
4.
3建物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 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全部不點交。
9.
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式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10.
編號3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 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1.
編號3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