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土地查封時,地上有一鐵皮棚架蓋水泥牆及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 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8.
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9.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