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房屋1樓前方有增建雨遮,後方亦有增建,2樓後方有增建 雨遮,另2樓天花板有嚴重壁癌。債務人之妻在場陳稱,房屋2樓會漏水,該屋目前當作放置雜物 之用,無人居住。嗣債務人於114年12月15日具狀陳稱,該屋已由其自費進行室內裝修及整修工 程(包含:室內天花板及牆面重新粉刷、局部修繕水電配置、地板材質更新、基礎設施改善 等),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稱,該屋目前仍有租賃契約存續中(租賃期限:112年4月1日起 至117年3月31日止),惟上開租賃契約就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係空白,形式上難認為有效之租 賃契約,況本件不動產查封履勘時,係無人居住之狀態,?債務人與第三人於查封前訂有租賃契 約,而於查封後始占有不動產者,依實務見解,拍賣條件仍應定為點交。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 意。
2.
本件查封1463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 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 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36.4 1平方公尺,其中8.2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宜昌段961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 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3.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鑑定報告記載宜昌段959地號之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後續拍 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