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047地號土地上有貨櫃屋,部分為雜草之空地,部分檳榔果樹、竹木,鄰地建物部分占用;1163地號土地上為檳榔、雜木、龍眼木、道路、工寮、棚架等。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047地號土地未臨路。債權人代理人陳報標的均由共有人占有管理,地上物均不執行,僅執行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3.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4.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及鄰地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標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標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
5.
本標拍賣之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