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實時,據債務人常善源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拍賣之建物坐落第三人所有之同段34地號,上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賣人注意。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涉。如拍賣之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經主管機關認定為 違章建築,或經坐落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主張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 拆除等法律風險。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 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