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78地號土地上除本件建物外,尚有鐵皮屋、鐵皮棚 架、豬舍,另非878地號土地上有一貨櫃屋,債權人代理人均予指封。84建號建物有2棟,1棟為 平房舊屋,另棟為3層樓新屋,並有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本件因係農舍,故1建號有2建物, 此在之前他案有查明過。
2.
依本件前案之查封筆錄:房屋使用人為共有人及其家屬,其稱房屋有漏水、裂痕、地層下 陷。現住共有人表示豬舍、鐵皮車庫、倉庫、貨櫃屋、雞舍等均為共有人所蓋,惟因使用上皆 有助於主建物農舍使用,依法隨主建物一併移轉。據地政人員表示,84建號應有兩棟建物,即 紅磚、水泥建物各一棟,門牌均為7-1號,後戶政機關改編為
5.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6.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