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78地號土地上除本件建物外,尚有鐵皮屋、鐵皮棚 架、豬舍,另非878地號土地上有一貨櫃屋,債權人代理人均予指封。84建號建物有2棟,1棟為 平房舊屋,另棟為3層樓新屋,並有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本件因係農舍,故1建號有2建物, 此在之前他案有查明過。
2.
依本件前案之查封筆錄:房屋使用人為共有人及其家屬,其稱房屋有漏水、裂痕、地層下 陷。現住共有人表示豬舍、鐵皮車庫、倉庫、貨櫃屋、雞舍等均為共有人所蓋,惟因使用上皆 有助於主建物農舍使用,依法隨主建物一併移轉。據地政人員表示,84建號應有兩棟建物,即 紅磚、水泥建物各一棟,門牌均為7-1號,後戶政機關改編為
4.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5.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其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故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上揭清單所示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 或建物登記謄本、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並將之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為無效,請 投標人特別注意。
6.
本件標的878地號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 3條但書、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規定者,不 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 投標無效。
7.
本件10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8.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本件標的土地領有改制前大園鄉公所核發
9.
大鄉建都使 字第01749號自用農舍使用執照存根,仍受其套繪管制,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0.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 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 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